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83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021969********,苗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交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C****1的小型普通客车由本市云岩区黔灵山路往保利云山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黔灵山路20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经对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0.7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4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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