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Z64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6********,汉族,大专文化,遂宁市安居区**厂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住遂宁市安居区**街*****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遂宁市船山区**锦江宾馆附近喝酒后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遂宁市船山区**路**道出口时,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人龙某某血液乙醇浓度166.4mg/100ml。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从保护民营经济角度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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