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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81********,汉族,重庆市綦江区人,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住贵州省黄平县**镇**广场**号门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黄平县**村**组宋某某家吃饭喝酒,醉酒后龙某某驾驶其贵HN****小型普通客车返回**镇街上,20时23分,当行驶至**线119公里50米处(即**镇**路口)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38mg/100ml。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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