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曾用名老某某,性别: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住黎平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9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石开智,贵州洲联合(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驾驶贵H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黎平县德凤街道五开南路由平街脚往电信大楼方向行驶,20时32分,车辆行驶至五开南路100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37mg/100ml,依法抽取其血液送检,经鉴定,龙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6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龙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龙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事后认罪、悔罪,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以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第24条的规定,不需要处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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