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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65********,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务工(常宁市**镇**公司下岗职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常宁市**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2日,衡南县云集镇北斗星中学北校区中秋节放假。当日1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驾驶湘D97***中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该校区接送返回常宁市的学生。当时学生急于回家,就往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驾驶的客车上挤。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驾车行驶至衡南县云集镇云集大道与云峰路十字路口地段时,被正在执勤的衡南县交警大队民警拦截并盘查。经查,湘D97***中型普通客车载客35人,超过额定乘员16 人, 超载80%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告人龙某某的基本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照片、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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