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69********,苗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榕江县**政府干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贵州省榕江县**镇**路**号,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7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贵HR****号小型轿车由**镇**村往榕江县城方向行驶,于20时42分,当车辆行驶至**道**广场路口东至西方向100米处(小地名:**路段)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执勤民警带其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之情节,并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社区矫正意见,同意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