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3********,苗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松桃**部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宿舍,现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酒后驾驶湘U****5小型轿车行驶至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中医院路段邮政银行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6.54mg/100m。

本院认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