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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563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 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41982********,彝族,初中文化,住嘉善县**镇**幢**号(户籍地:贵州省金沙县**路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0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酒后驾驶苏*****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嘉善县**街道**路**号处,被嘉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6毫克/100毫升。后交警将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证实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7毫克/100毫升, 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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