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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下午18时02分,交警一大队接到广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广安区中桥美好家园北门,有一辆车牌为川******的车停在人行道上面,驾驶员疑似酒驾。交警一大队立即指令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辆小型汽车号牌为川******停在广安区学府路便民菜市场门口人行道上,与报警人当场确认该车为龙某某的车辆,民警对其进行现场呼气测试,结果为141.4mg/100ml,并对其抽血检测,其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龙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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