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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44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板桥往玉泉方向行驶,行至板桥镇村道处,被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设卡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龙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06.2mg/100ml。随后民警将龙某某带至绵竹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7.3mg/100ml。龙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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