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煤电集团官地矿工人,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排**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0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酒后驾驶晋A****8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万柏林区西铭路派出所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1.1mg/100ml;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1.95mg/100ml。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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