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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81********,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株洲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现住址为广州市天河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时27分,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F6****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路段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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