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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71981********,苗族,中专文化,企业职员,户籍所在地:广西融安县**镇**村**屯**号,现住柳州市鱼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酒后驾驶桂B****6号“福特”牌小型轿车在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路段被柳南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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