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908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5********,汉族,大学本科,中国**西南**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临时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酒后驾驶川F*****小型轿车行驶至德阳市旌阳区黄河路黄河大桥西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例行检查,民警发现龙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龙某某进行测试,龙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1.4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龙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9.3mg/100ml。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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