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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19〕425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71984********,汉族,初中文化,在深圳市**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某某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村**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酒后驾驶桂A70****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一珠光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1时37分提取的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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