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地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照审判管辖规定,于同月28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酒后持B2型证驾湘******号小型轿车途经娄底城区一大桥地段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龙长征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3.9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龙长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罚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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