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8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021981********,汉族,大专文化,**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高速公路项目**合同段项目部财务部部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湾**号附**号**,住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镇龙舍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龙某某,听取了龙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昌七的见证下与龙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和朋友在到湛江市霞山区鼎盛广场大龙火锅店聚会喝酒。2020年1月1日凌晨,龙某某驾驶渝A5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湛江市海滨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0时27分许龙某某驾车途经海滨大道开发区第二小学路段时, 被交通警察查获酒后驾车。交通警察依法将龙某某送医院抽血检测,抽取的血样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06.3mg/100ml。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酒程度较轻,到案后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可以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