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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68********,苗族,高中文化,施秉县**厂**,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镇**路**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0日,龙某某酒后驾驶贵H****7号小型轿车由施秉县街心花园往开发区方向行驶,20时17分,行驶至舞阳河大桥50米处时被施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5.91mg/100ml。

同时查明,龙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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