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1031970********,汉族,研究生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和同事在长沙市雨花区**路附近的饭店吃晚饭,晚饭期间龙某某喝了四瓶750ML的啤酒。当晚22时25分许,龙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从饭店出发,经圭白路、环保路、万家丽路、木莲路,然后沿木莲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龙骧集团路段时,被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带至长沙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020年7月7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长公物鉴(理化)字【2020】1595号检验报告书显示龙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3.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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