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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彝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号。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1日,龙某某醉酒后驾驶贵F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金沙县西洛街道往平坝镇方向行驶,于当日22时40分行驶至金沙县西洛街道双兴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遵义市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法医毒化司法鉴定,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9mg/100ml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龙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危险驾驶期间并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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