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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宝检一部刑不诉〔20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区**路**弄**号**房。2019年6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9时45分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高境派出所民警王某某与其他三名民警在本区共和新路近宝山万达商业广场通道处进行设卡整治。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驾驶一辆非法搭建雨棚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处,王某某遂示意其停车接受处罚。龙某某随即驾车左转沿共和新路机动车道逆向加速逃离,王某某拽住龙某某衣角,但龙某某仍继续驾车行驶,后王某某在其他民警协助下将龙某某拦停,并将龙某某抓获。王某某在拦截过程中左膝部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取得王某某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6月2日19时45分许,其在上址执法时要求一违法电动车驾驶员停车接受检查,对方不听指挥逃离,其拽住驾驶员衣角拦停驾驶员,之后其发现左腿膝盖及胫骨受伤。

2.证人盛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时在上址执行公务的民警王某某示意一违法电动车停车,驾驶人逃离,王某某奔跑追赶拉住车后,大声指令驾驶员立即停车,但驾驶人没有停车,其协助拦停后发现王某某的左腿膝盖及胫骨受伤。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王某某的伤势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到案经过

5.王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王某某已谅解被不起诉人龙某某。

6.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使用暴力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龙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对受伤民警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

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_……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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