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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因在酒后与人通话过程中被骂,为发泄情绪,踢坏了位于绥江县中城镇龙腾大道中段绥江县广电局路段绿化带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牌4块,被损毁宣传牌价值共计2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造成的损失刚刚达到追诉标准,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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