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61998********,藏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金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金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0时30分,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参与被告人李某某、韩某某、靳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在阳光雨林KTV因口角发生的打架斗殴,后经川基鉴【2020】临鉴字第1181号鉴定孙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经审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事发当天参与程度低,并非造成轻伤的主要原因,事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