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咸丰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6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现住咸丰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咸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月,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租赁位于咸丰县**镇**路**巷**楼,以“****-老年活动中心”名义,先后设置共计5台麻将机,供人打麻将并“掐血”获利,即从每局“大雪”胡牌中抽取2.5元,龙某某还免费提供茶水、中餐及晚餐。6月21日13时许,咸丰县公安局高乐山派出所现场检查发现涉赌人员20名,扣缴赌资人民币949元,并查获龙某某当日获利人民币115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供述,参赌人员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等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开设时间较短、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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