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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公诉刑不诉〔2019〕168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76********,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秉县,住贵州省施秉县**镇**桥**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决定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该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施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龙某甲伙同吴安文、黄某甲、龙某乙、涂某某、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抽取堂子费共计50余万元人民币,涉案情况如下:

1、2018年8月初,龙某乙、黄某甲、杨某甲、吴安文、龙某甲在恒通汽修厂办公室门口利用扑克炸巩的方式进行赌博,连续开设赌场一个星期左右,每天参赌人数都有10多人。

2、2018年8月中旬,龙某乙、涂某某、黄某甲、杨某甲、吴安文、龙某甲在施秉县城关镇白沙井口对面约100米处刘诗平家的木房内,以麻将挖豹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参加赌博的有龙某乙、涂某某、黄某甲、杨某甲、吴安文、龙某甲等20余人,在白沙井口对面刘诗平家木房内总共赌3天,每天大约晚上10点钟左右开始赌博,至第二天凌晨2点钟左右散场,3天抽取堂子费共14万元左右,除去场地费、放哨费等费用外,剩余的钱龙某乙与涂某某各占20%的股份,其他股东的费用由龙某乙发放。

3、2018年8月中旬,龙某乙、涂某某、黄某甲、杨某甲、吴安文、龙某甲在施秉县城关镇新红村下木江组杨正英家,以麻将挖豹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赌博地点由龙某乙联系,在新红村下木江杨正英家内共赌2天,每天参赌人员20余人,每天大约晚上10点钟左右开始赌博,至第二天凌晨2点钟左右散场,抽取堂子费共8万元左右,除去场地费、放哨费等费用外,剩余的钱龙某乙与涂某某各占20%的股份,其他股东的费用由龙某乙发放。

4、2018年8月中旬,龙某乙、涂某某、黄某甲、杨某甲、吴安文、龙某甲在一堵墙往黄平方向500米陈万云的养鸡场旁的房屋内,以麻将挖豹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每天参赌人员20余人,赌博地点由龙某乙联系,在陈万云的养鸡场旁的房屋内赌博4天,每天大约晚上10点钟左右开始赌博,至第二天凌晨2点钟左右散场,抽取堂子费共15万元左右,每天赌博结束后支付陈万云1000元场地费,除去场地费、放哨费等费用外,剩余的钱龙某乙与涂某某各占20%的股份,其他股东的费用由龙某乙发放。

5、2018年8月下旬,龙某乙、涂某某、黄某甲、杨某甲、吴安文、龙某甲在施秉城关镇下翁哨村梨窝坪新东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建养殖场内,以麻将挖豹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赌博1天,参赌人员20多人,涂某某分得堂子钱2000元,赌博地点由龙某乙联系。涂某某看其他人没钱,就不想再赌了,龙某乙看到涂某某不想赌,就邀约涂某某与龙某乙两人合伙开设赌场,就把黄某甲、杨某甲、吴安文、龙某甲等股东踢开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施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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