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01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楼**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杨某某(另处)、严某某(另处)、许某某(另处)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杨某某(另处)、严某某(另处)、许某某(另处)伙同孟某某(另处)在贵阳市南明区**出租内开设赌场,以“发五张”、“打麻将”的方式召集赌客赵某某、李某某、杨某甲等人赌博,并抽头渔利6万元。案发后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了赃款,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有自首情节,且退还了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没收本案中退还的赃款(暂扣押于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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