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村**组,住址同上。2018年10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以来,唐某甲(另处)以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隆鑫九熙2期3栋2601号房屋为场所,购置电脑、手机等物品,通过网络利用“大奥娱乐城”、“世豪娱乐城”、“众乐电玩城”、“大家乐”等网络游戏接受投注,并通过买卖游戏分数赚取差价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陈某某(另处)、唐某乙(另处)相继被唐某甲招揽到赌场担任主管,负责管理、指导业务员在网络上推销游戏。期间,龙某某受雇到该赌场担任业务员,通过微信、QQ等平台在网络上推销游戏,接受投注并买卖游戏积分。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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