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21时许,赵某某、龙某某共同协商抢手机后,由龙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赵某某在西樵附近寻找作案目标,二人经过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浦东路红绿灯处时,发现被害人林某甲左手拿着一台手机坐在林某乙所驾驶的电动车后座,即将其定为作案目标并驾驶摩托车贴近被害人林某甲所乘坐的电动车,赵某某伸手趁林某甲不备夺取手机(价值人民币70元),林某甲发现后本能将手机往后拉,赵某某则快速用力将手机抽走后由龙某某驾驶摩托车加速离开。次日,民警抓获龙某某、赵某某,并在赵某某身上起获林某甲被抢走的手机,后已将该手机发还被害人林某甲。
本院认为,龙某某的上述行为,应定性为抢夺,但因抢夺财物数额未达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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