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60********,新田县**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路**号**栋**房,住新田县**镇**发展有限公司。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1月28日被新田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2月20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5月17日间,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系湖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管理人。在此期间,该公司因流动资金周转困难,资金链断裂,先后拖欠宋某某、张某某等25名员工的薪酬,共计人民币22.1万元。2019年5月17日,上述25名员工向新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2019年6月3日、7月26日,经新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新田县**有限公司限期支付完毕,该公司逾期仍不支付。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系被传唤到案, 2020年1月24日前已支付完毕拖欠的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本院提起公诉前支付完毕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田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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