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3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龙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在**家具厂因工作分歧发生争吵,进而升级为肢体冲突,龙某某持“高大方”(木制棍状物)将唐某某打伤。经鉴定,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8年12月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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