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住重庆**公平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平湖市**镇***童车厂南面仓库,因卸货问题和赵某甲、赵某乙发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和赵代某甲、赵某乙互相殴打,造成赵某甲肋骨等骨折。经平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已赔偿赵某甲15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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