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和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19日7时许,在湘潭市岳塘区**大楼**层施工现场,水泥工班组洒水员被害人谭某某与木工班务工人员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因洒水等琐事发生口角争执和肢体冲突,其二人以手打脚踢、推搡等方式发生了互殴行为,在冲突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造成了被害人谭某某下排靠右的两颗牙齿脱落,后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谭某某所受21+牙外伤性脱落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充分证明谭某某的牙齿脱落是龙某某殴打所致,也无法认定谭某某当时脱落了两颗牙齿,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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