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刑不诉〔2019〕86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78********,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澧县**局职工,户籍地澧县**街道**街**街**号,现住澧县**街道**小区**街道**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7时许,因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将自家车辆停放在澧县**小区西门的消防通道上,小区保安马某某上前制止,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在拉扯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马某某,导致其右腿膝盖跪在水泥地面受伤。经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右髌骨骨折,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9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共计13.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因停车纠纷引发,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二○一九年十月十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