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41997********,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乡**村委会**期**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声扩、周慧,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骑电动车行至昆明市呈贡区柏枝营小区瑞音岛丁字路口处,遇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在道路上步行,龙某某摁喇叭通过后被张某某辱骂,龙某某下车走向被害人张某某,被张某某打了一拳在头部,龙某某还手打了张某某头部,后被害人一方多人与龙某某扭打在一起。经鉴定,张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龙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有过错,已进行了赔偿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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