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渌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3********,汉族,群众,务农,小学文化,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住渌口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河西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下午,吴某某与林某甲、林某乙因农田塞水的事发生争执,后龙某某到达现场后用拳头打向林某甲面部,致使林某甲鼻子处受伤当场流血。经鉴定,林某甲双侧鼻骨骨折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龙某某赔偿林某甲30000元,取得林某甲谅解。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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