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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镇**村**组**号,住安仁县**镇**村**组**号,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二级精神残疾人)在***镇**村***水渠附近筑篱笆养牛。被害人段某某认为筑的篱笆影响通行,说要将篱笆砍掉,龙某某听后冲向前抓住段某某的脖子和衣服,将段某某推倒在地进行殴打,造成段某某头部、胸部受伤。后经鉴定:段某某头部裂伤左右胸14处肋骨骨折,胸腔积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害人段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段某某损失费5000元。段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谅解了龙某某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是初犯,系二级精神残疾人,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得以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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