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因怀疑妻子戴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心存气愤,于2020年6月2日下午14时许骑摩托车到湘乡市**五里**组**号王某某家中,龙某某欲抢王某某手机查看王某某与戴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王某某不同意,在争抢中发生打架,龙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头部进行殴打致伤。经湘乡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77800元,并获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到湘乡市公安局自动投案。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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