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67********,穿青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纳雍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高阳,纳雍县雍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系纳雍县**神病(下称**医院)**保安,被害人余某某系该院病人。2020年8月14日15时许,因被害人余某某在**医院吵闹、辱骂等,遂遭到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殴打,龙某某将余某某打倒在地,后余某某被其他病人扶回病房。次日10时许,**医院将余某某送至纳雍县中医院医治,经诊断余某某为左膝盖髌骨骨折。经纳雍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事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余某某亲属48000元人民币,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亲属申请对龙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纳雍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纳雍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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