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故意伤害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绰号“**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0********,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住黄平县****号**社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与其妻子朱某某在黄平县**镇**栋**单元家中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龙某某气愤之下,便用拳头殴打朱某某的头面部、腰部等部位,导致朱某某受伤。经黄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龙某某在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然在现场等待,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赔偿了一万五千元人民币,获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达成和解,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