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7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君山区**场职工,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君山区,住君山区**镇**村**栋**楼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真,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因怀疑其妻子与刘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意欲伺机杀死刘某某,便从网上购买了杀猪刀1把。2019年9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饮酒后发现刘某某给其妻子发了短信,龙某某非常气愤便驾车来到君山区许市镇茅屋岭刘某某家附近,看到刘某某家亮着灯,就驾车将刘家一楼卷闸门撞开。龙某某持刀冲上二楼,因刘某某不在家防盗门打不开,龙某某就持刀朝防盗门砍了数刀,同时造成自己右手受伤。后龙某某发现刘某某不在家就驾车来到许市镇卫生院包扎伤口,随即被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患有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损失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系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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