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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49********,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害人潘某某购买长沙**有限公司湘乡采石分场(简称青山采石厂)采石机械设备并准备拆除。2020年3月10日9时许,潘某某组织人员和机械在位于湘乡市泉塘镇青山采石厂内拆除埋在地下的电缆线的过程中,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及曹某某为首的当地村民以施工会造成自家农田污染为由,对潘某某的施工行为进行阻拦,潘某某担心影响施工的进度,被迫给予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及曹某某、陈某某等人人民币10000元。其中,龙某某、曹某某各分得74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及曹某某等人将10000元退还给被害人潘某某,获得了潘某某的谅解。

2020年8月13日,湘乡市公安局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及曹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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