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6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环县金源**有限公司到环县**镇**村**队的蔡**井场开始钻井作业,该井场占用土地5.58亩,属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承包地。钻井作业结束后,该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处理地内的泥浆坑。同年8月份,庆阳**有限公司进入蔡**井场进行试油作业。11月份,试油作业结束,该井场未试出原油,**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井口进行封闭并恢复耕地。
2019年3月15日,庆阳**有限公司宇丰**队试油队负责人王某某组织车队搬家,龙某某用其甘**白色越野车阻挡车队通行。龙某某以封井口的水泥台永久占地、井场污染、井场内垃圾未清理为由要求王某某处理。后在村民龙某甲的调解下,王某某向龙某某支付现金9500元并出具收条。
2019年3月16日,龙某某以三年青苗补偿款没有兑付、耕地内泥浆坑未按规定处理、试油队搬家过程中对土地造成二次污染为由继续阻挡试油队车辆通行。石化办干部郑某某、村支书武某某、钻前公司外协员杨某某、王某某到现场处理。郑某某就青苗补偿款的问题给龙某某答复后,龙某某表示同意。龙某某又提出王某某未向其结算井场看护费,在村支书武某某的协调下王某某向龙某某支付1500元的井场看护费。后经查明,庆阳**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5日与**镇**队村民龙某乙签订看护协议,王某某并未雇佣龙某某看护井场。就泥浆坑的泥浆未按规定处理的问题,郑某某答复称可以向环县环保局执法大队投诉,但龙某某要求将泥浆坑的泥浆全部清理,武某某等人调解未果后离开。后王某某通过微信向龙某某支付1万元用以解决钻前遗留问题,龙某某将车队放行。
2019年5月26日,杨某某、王某某到蔡**井场恢复耕地,杨某某自愿支付龙某某恢复耕地过程中的机械费、人工费等共1万元,龙某某自行对耕地进行恢复,恢复后耕地未能达到耕种条件。
2020年6月22日环县自然资源局向龙某某兑付33168.2元(青苗补偿8219.34元、附着物204元、退耕费24658.04元)。
2020年6月19日龙某某到环县环保局就土地退耕问题进行上访,环保局于6月23日赴现场检查,原蔡**井场内2.05亩面积不长农作物。环保局督促油田单位查明原因,解决群众投诉问题。
本院认为,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作不起诉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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