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811990********,汉族,大学文化,系浙江**有限公司环保部管理员,住安徽省桐城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超,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污染环境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药业)环保部副经理危某某(另案不起诉)多次将公司4-甲基-2氰基联苯和4-溴甲基-2氰基联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残液危险废物以人民币1550元/吨的价格非法委托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周某某(另案起诉)个人处置。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明知公司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仍依照危某某的授意,伪造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帮助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现查明,2017年12月24日,周某某伙同杨某某至天宇药业,经与危某某联系,由梁某某、唐某某、兰某某(均另案不起诉)将存放在临时仓库的18吨90余桶危险废物进行装车。周某某开具搬运费发票交由危某某到天宇药业报销,后由杨某某于当日将18吨危险废物运至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以人民币7000余元的价格转卖给姚某某(已判决)。姚某某将上述危险废物转卖给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鉴湖街道栖凫村山坳处冯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决)无证经营的防水涂料厂用以制作防水涂料,造成环境污染。
经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出具的固废检查报告:
浙江**有限公司4-甲基-2氰基联苯和4-溴甲基-2氰基联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沸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归属为HW02医药废物,危险废物代码271-001-02,危险特性为T(毒性)。
2018年11月21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向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江口派出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后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龙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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