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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汉族,高中文化,君山区**建设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区,现住岳阳市**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5时,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驾驶临时号牌F****的小型客车从本市步行街出发沿枫桥湖路去往君山,行驶至**路**路交叉口右转时,与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任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后任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立即下车拨打“120”、“122”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现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3万元,已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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