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酒后驾驶贵H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五开南由平街脚往北塔桥方向行驶,21时25分许,车辆行驶至五开中路150米(小地名:西门桥)处路段,被黎平县公安局交通民警现场查获,经对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的龙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7.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认罪认罚,并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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