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7********081X,土家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石门县**镇**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2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石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9月间,李某某欲强行入股王某某的铲车,找到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商量共同强行入股,在遭到王某某拒绝后,便利用湖南**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存在环保问题向该公司负责人向某某施压,要求向某某给王某某做工作,王某某被迫同意龙某某入股7万元,占股45%,但坚决不同意李某某入股。至2019年3月,龙某某共分得红利24547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石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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