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路**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2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5日由该局执行;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樊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晚,樊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乡**山庄见杨某某等人乘坐被害人许某某的车辆离开,遂驾车追赶,并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刘某某前往。后许某某与杨某某在**小学附近争执,樊某某见后便下车与许某某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后龙某某持刀与刘某某赶到现场,樊某某遂纠集龙、刘二人殴打许某某。许某某被砍伤,樊某某见其伤势较重,遂驾车将许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许某某损伤程度暂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5日,刘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北港社区新建组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分局郭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樊某某向该所投案,次日,樊某某因殴打他人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8月17日,樊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许某某经济损失,樊某某、龙某某、刘某某均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报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陈某某、文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樊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民间偶发矛盾引起,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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