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321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7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村委会**村38号。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告知有关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第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4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起,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本市香洲区洪湾理想小学旁耕种了2.5亩菜地,其中耕种的0.8亩菜心中,喷洒了加以稀释的农药阿维.高氯一瓶。2018年1月19日,珠海市香洲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到龙某某租种的菜地里抽样检测,所抽样品(菜心)中农药毒死蜱含量为0.068(mg/kg),高于农业部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2018年2月7日,公安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住处洪湾理想小学旁菜地—棚屋进行搜查,在其暂住处搜出农药阿维.高氯四瓶(其中三瓶为未使用过的,—瓶为己经使用完的空瓶)。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