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猇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51986********,汉族,高中文化,三峡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项目雇佣渣土车司机。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住宜昌市猇亭区**号**号**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0时许,在宜昌三峡机场改扩建项目航站区场平工地,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被害人罗某某驾驶渣土车(无机动车辆牌照)转运渣土。罗某某驾驶的渣土车出现车辆故障,由推土机推出装卸区约10米,罗某某下车返回装卸区查找断裂并脱落的传动轴,此时龙某某驾驶渣土车倒车进入装卸区准备进行渣土装运。在龙某某倒车过程中,挖掘机司机胡某某看到龙某某车辆右后方有人即鸣笛示意,因夜间无灯光且噪音大,龙某某未停车继续倒车将罗某某碾压致死。龙某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胡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龙某某留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同年11月6日,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罗某某系因头部受到有一定接触面积的钝器压迫致颅骨多处骨折、脑损伤而死亡。
2019年11月15日,宜昌**工程有限公司、龙某某及被害人家属经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由宜昌**工程有限公司、龙某某赔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共计145万元(其中龙某某赔付35万元)。同年11月5日、7日、13日、15日,宜昌**工程有限公司分5次已履行完毕。同年11月15日被害人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伍某某、占某某等人的证言;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龙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龙某某及其所在单位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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