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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滥伐林木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68********,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住台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9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江县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期间,龙某某在未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本村两位村民到自家责任山“**”(地名)采伐马尾松,准备用于修建房屋。经台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龙某某砍伐林木马尾松共104株,合立木蓄积37.77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24.5055立方米。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林业部门签订了《生态补偿协议》,积极恢复生态,具有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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